凡构屋之制,皆以材为祖。材有八等,度屋之大小,因而用之。
第一等,广九寸,厚六尺。右殿身九间至十一间则用之。
第二等,广八寸二分五厘,厚五寸五分。右殿身五间至七间则用之。
第三等,广七寸五分,厚五寸。右殿身三间至殿五间或堂七间则用之。
第四等,广七寸二分,厚四寸八分。右殿三间、厅堂五间则用之。
第五等,广六寸六分,厚四寸四分。右殿小三间、厅堂大三间则用之。
第六等,广六寸,厚四寸。右亭榭或小厅堂皆用之。
第七等,广五寸二分五厘,厚三寸五分。右小殿及亭榭等用之。
第八等,广四寸五分,厚三寸。有殿内藻井或小亭榭施铺作多则用之。
栔,广六分、厚四分。材上加栔者谓之“足材”。
各以其材之广,分为十五分,以十分为其厚。
凡屋宇之高深,名物之短长,曲直举折之势,规矩绳墨之宜,皆以所用材之分以为制度焉。
《营造法式》